房地合一稅賠錢賣也得申報 否則罰3千
房地合一稅雖是所得稅的一種,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一樣,台北國稅局官員說:「虧本賣也要申報。不申報會被罰3000元。」
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納稅人如果發現絕對課不到稅,又沒退稅需求,乾脆就不報了。國稅局官員說,真的不必繳稅,綜所稅可以不報,房地合一稅卻不行。因為房地合一稅有「行為罰」,法律規定不申報要處罰。
依所得稅法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未依限辦理申報,應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納稅人不申報,官員透露,國稅局一定查得到。因為台灣的房、地以移轉為登記要件,國稅局會定期向各地地政機關、各地稅捐稽徵處,分別索取移轉登記和契稅繳交資料。
即便是賣外地的不動產,台北國稅局也掌握得到。房地合一稅屬於所得稅的一種,是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而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是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
舉例來說,台北市民賣高雄的房子,不動產移轉登記向高雄市地政機關辦理,而房地合一稅向台北國稅局申報,官員說:「有納稅人以為台北國稅局不會注意,其實台北國稅局會定期和高雄市地政單位要移轉登記資料。」
轉自 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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