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居住品質 推動無障礙住宅補助措施

為加速建構無障礙環境,依據住宅法第46條規定:「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於101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依據該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辦理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設計基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放寬補助門檻,增設電梯更容易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推動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考量老舊公寓增設昇降設備時常遭遇難以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內政部營建署於107年11月20日修正發布該獎勵辦法放寬5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增設昇降設備時,原先規定須取得共有所有權比例2/3以上之共有人同意,修正後,僅須共有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即可,讓有意願改善無障礙設施的民眾,更容易取得補助資格。

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相關作業亦可因地制宜,依據屋齡、建築型態或區域等條件建立示範案例或於公告時訂定優先受理順序(建議將65歲以上高齡者及身心障礙之申請人列為優先補助對象),或逕行輔導適宜之案件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

提高申請補助誘因,打造友善生活環境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提高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誘因,打造友善生活環境,自108年度起,5層以下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最高補助金額將由116萬元提高至216萬元,108年度預計補助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南投縣、屏東縣及嘉義縣等8個縣市辦理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比例、金額、件數如下,各縣市分配件數如表1。
(一) 5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合計6件,每件補助總經費45%且以216萬元為上限。

(二) 已設置昇降設備之原有住宅大樓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合計15件,每件補助總經費45%且以36萬元為上限。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目前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南投縣、屏東縣及嘉義縣已公告受理中,民眾如欲改善住宅無障礙設施,可逕洽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108年度受理補助案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專線詳表2,請有需要之民眾踴躍提出申請。
表1:108年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項目表
縣市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5層以下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件數已設置昇降設備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件數
新北市05
臺中市12
臺南市13
高雄市11
宜蘭縣10
南投縣01
屏東縣11
嘉義縣12
總計615
表2:108年度受理補助案件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諮詢專線彙整表
縣市別受理單位聯絡電話
新北市工務局使用管理科(02)29603456#5597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04)22289111#69504
臺南市工務局使用管理科(06)6322231#6388
高雄市工務局建築管理處(07)3368333#3995
宜蘭縣建設處使用管理科(03)9251000#1329
南投縣建設處使用管理科(049)2227300
屏東縣城鄉發展處公安使用科(08)7320415#3361
嘉義縣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05)3620123#112

單位主管:朱慶倫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25
發稿單位:管理組

貼自 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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