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事項必知 小心被假屋主坑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能保護承租人的承租權利並不會因買賣交易而受損,不過也有不適用的情形。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於,只要在租約時限內,無論房子被交易或法拍,因租賃契約在前,買賣契約在後,承租人的承租權利並不會因此受損。但也有不適用的情形,就是當承租人是向二房東租屋,而二房東與地主的合約到期,或租約內並沒有明文規定二房東可以再出租,屋主可拒絕履行承租人與二房東的租約,此時「買賣不破租賃」就無法適用。

對此,律師蔡志雄表示「在不確定土地、建物的權力關係時,隨意向出面的人簽約,是非常危險的事」。因此租客在簽約的時候,必須要求出面的人出示權利出租證明,可能包括所有權狀、租約、授權書。蔡志雄舉例,若燒肉店要求出示所有權狀,新地王公司沒有所有權狀,就會拿出與地主謝碧菁的租約,這時要查看自己與二房東的租約日期,有無在二房東與地主的租約日期內,以免對方合約結束後,反過來被地主控告佔屋。並查看地主有無授權二房東轉租,若合約沒有記載,地主也能不認帳。

蔡志雄說明,像現在有很多人假裝屋主,向看房的人簽約後,收取訂金落跑,都是社會常發生的詐騙,不得不防。

台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表示,一般房屋租約比較常見的爭議點,多在於提早解約之違約金。依內政部版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約定,不管是房東或房客,皆可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條款,如房客於1個月前告知,不用扣違約金。但即便未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條款,違約金最高也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其次針對家電、家具、用品或屋況的修繕費用和損壞賠償,也都應該在簽訂租約時,載明責任歸屬和產品規格,和賠償金額,並針對屋內物品先拍照認定承租前的狀態,避免雙方認知不同造成糾紛

如果房客擔心房東不歸還押金,或房東擔心房客欠繳租金,租期屆滿又不搬離租屋處,雙方可以要求租賃契約公證,一旦有一方違反約定,可直接由法院強制執行,對雙方都有保障。(唐家儀/台北報導)
當承租人向二房東承租,二房東與地主的合約到期,或租約內並沒有明文規定二房東可以再出租,這時「買賣不破租賃」就不適用。資料照片
簽約小心遇到假屋主,因此務必要求對方出示權利出租證明,可能包括所有權狀、租約、授權書。資料照片轉自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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