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們】土地分割有3招 免驚子孫喬不攏

【繼承者們】土地分割有3招 免驚子孫喬不攏


土地牽扯利益龐大,家族爭產意見不合屢見不鮮。示意畫面


        台中大里一處黃金店面,因家族紛爭導致閒置荒廢,這類來自家庭爭產的情況.許多都是上一代未交代好遺產分配,導致最終協調破局,專家表示,「分割」是方式,來劃分往後權利範圍,依程序可依序進行「協議分割」、「調處分割」及「裁判分割」,才是一勞永逸做法。

         前人留下的土地,未進行分割處理,形式上是「公同共有」,若要處分財產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共有因鑑價低,通常來說,也較難尋到銀行願意貸款;另一種情況進一步協議是「分別共有」,持分者都可以自由處分,不用得他人同意,即可單獨設定抵押權的,與一般貸款設定並無差異。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補充,「分別共有」的目的是在於保有共有的型態,卻又可自由處理,常見情況可能是遺包括很多大大小小的動產、不動產,或是有多數繼承人,便很容易無法達成共識,「此時,就有必要消滅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屬於分別共有,繼承人就可以對同一個物屬於自己的應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不過「分別共有」因仍存在共有關係,並非一勞永逸作法,地政士李嘉贏表示,分割是最沒有爭議的方式,雖無一定程序步驟,但最初程序可從「協議分割」,得經所有人同意,若協調失敗,可至各直轄縣市地政機關「調處分割」,分割之後任何一個當事人在15天之內如有不服的地方都可以尋司法途徑上訴,只要經司法途徑上訴,原來調處分割的效力即為中止。

         最後一招才是尋求法院「裁判分割」,但須自行負擔裁判費,李嘉贏提醒,法院會依據「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及「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3種原則進行分割。但她強調,要留意的是很多地方都會有最小基地面積、前後退縮等等法規限制,分割完未必能有效利用土地。


遺產經「裁判分割」是常見最後分產方式。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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