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公益出租人有3項稅賦優惠!!!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3項稅賦優惠。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自2014年起,即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之稅賦優惠,惟2014年至2016年之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始得享有該稅賦優惠。

2017年起,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訂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民眾可以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亦可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至於所得稅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第15條,對於出租住宅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之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2019年5月申報2018年度所得稅時,若採網路申報者,於申報時所得種類勾選租賃所得,所得格式勾選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若採國稅局臨櫃辦理所得稅申報者,則請主動表示符合住宅法第15條之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已有16個直轄市、縣(市)公布

另外,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轉貼自 MyGoNews

留言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