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般在買賣房屋的時候,最讓賣方憂心的都是要課多少的稅金!

持有台灣房屋土地,依台灣的法律規定要課 地價稅及房屋稅。

移轉過戶台灣房屋土地時,則需課徵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而一般實務上常見之情形:
賣方買新屋並已搬遷完畢後,戶籍已遷出舊屋,並將舊屋出售(持有期間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此時還能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10%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雖與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

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及需要,其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仍可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仍然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前1年」的認定標準:

如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的前1日往前推算1年;但若超過30日才申報移轉現值者,則以申報日的前1日往前推算1年為準。

轉自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8NeVLYJ

留言

熱門文章